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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转制院团艺术基金收入免税制度

2022-03-10 发表|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柯军

为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设立公益性艺术基金的形式,对艺术生产和人才培养进行资助。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类资助款性质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购买演出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财政资助款而非政府购买服务,无需纳税。这导致全国各地获得艺术基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有些按开票金额缴纳6%的增值税,有些无需缴纳增值税。经调研了解,获得免税的单位,是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一事一议单独减免,没有形成制度化。这种税务课征的不统一,对基金、申报方、税务部门三方在操作层面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

具体来说,申报方在每年的艺术生产中,一般都积极申报各类艺术基金。申报项目通过审批获得资助后,根据国家和省级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需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内会注明资金使用的细节要求。项目主体应按照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获得资助的单位如果是企业,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事业单位,则开具行政事业收据。开票项目均为“资助款”。这对名为企业、实际承担事业单位责任的申报方,如转制院团等,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负担。

从本质上说,各级政府设立的艺术基金资助款属于财政资助而非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免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宣传文化专项经费等财政性资金亦是如此。经调研了解到,目前各地的文化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上述收入,基本不开发票,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免税行为并没有成文的税务制度依据,弹性、随意性大,存在税务风险。一旦被要求补税,税负成本动辄高达数百万元,且会打乱企业的财务预算计划。

基于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制度,对国家艺术基金及地方艺术基金、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等不论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均认定为政府资助款而非政府购买文化服务,予以免税。

第二,由税务机关出台实施细则,指导获得该类资助款的文化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进行免税备案及税务风险稽查备案。

第三,由财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规范艺术基金及其他文化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及协议范本内容,以满足文化单位申报免税的资料要求。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