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普法课堂】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创作?
2026-02-07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为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山西戏剧网将分期刊发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的“戏剧普法课堂”问答,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普及。
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戏剧创作?
著作权法上所称的戏剧创作,就是编剧创作戏剧文学剧本的过程,通过文学创作直接产生的智力成果即为戏剧剧本。
为编剧及其他艺术工作者的戏剧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属于直接产生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活动,均不视为戏剧创作。
(撰稿:高晓峰、杨改凤、申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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