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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普法课堂】未经编剧授权出版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侵权?

2026-02-12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

为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山西戏剧网将分期刊发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的“戏剧普法课堂”问答,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普及。

未经编剧授权出版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经许可使用编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戏剧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著作权。

(撰稿:高晓峰、杨改凤、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