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普法课堂】未经表演者许可,演出录像被他人在网络转载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2026-02-12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为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山西戏剧网将分期刊发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的“戏剧普法课堂”问答,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普及。
在表演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演出录像被他人在网络平台转载、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表演者的表演不属于职务表演,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关网络平台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的,表演者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维护其权利。为固定侵权证据,表演者可以公证方式对侵权行为证据保全。
(撰稿:高晓峰、杨改凤、申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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