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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普法课堂】若演出录像未经许可而被转载传播,表演者应当如何维权?

2026-02-26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

为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山西戏剧网将分期刊发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的“戏剧普法课堂”问答,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普及。

若演出录像未经许可而被其他个人或组织在网络平台转载传播,表演者应当如何维权?

表演者需要对相关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固定侵权证据,通常需要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方式对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表演者可以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停止侵害其的表演、赔偿其的损失的目的,也可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迫使侵权方与表演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向表演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

(撰稿:高晓峰、杨改凤、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