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普法课堂】法院裁判中,主要通过哪些关键点判定戏剧作品抄袭?
2026-02-26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为在戏剧界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著作权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戏剧工作者和全社会保护戏剧艺术知识产权的意识,持续提升文艺版权价值,凝聚文艺创新活力,共同建设清朗健康的行业生态,山西戏剧网将分期刊发由中国戏剧家协会推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律支持的“戏剧普法课堂”问答,系统讲解戏剧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概念,以及各种实操情境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广大戏剧工作者和读者普及。
法院裁判中,主要通过哪些关键点判定戏剧作品的抄袭?
抄袭戏剧作品就是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定侵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为: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对于“接触”的判断一般为: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
(2)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推定被告接触过在先作品。
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撰稿:高晓峰、杨改凤、申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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