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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戏曲剧种认定标准的意见

2015-08-14 发表|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刘文峰

剧种是一个现代戏曲学科的概念,在古代有声腔的概念,而没有剧种的概念。提出类似我们今天剧种的概念,比如豫剧、晋剧、川剧、京戏是在民国初年。现在豫剧的概念不是泛指河南的地方戏,而是专指河南梆子。现在的晋剧也不是山西四大梆子的统称,而专指山西中路梆子。广泛使用剧种的概念,把各地、各民族的地方戏命名为“什么什么剧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如湘剧、祁剧、桂剧、赣剧、婺剧等。1999年,《中国戏曲志》完成编纂出版以后,我做过一个统计,在中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或有演出记录的、曾经存在过的戏曲剧种共394种。最近十年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有一些稀有剧种得到恢复,并发现了一些过去在编戏曲志时没有注意到的剧种。

戏曲剧种的命名有一个历史形成过程和约定俗成的过程。比如采茶系列的、花鼓系列的、花灯系列的、秧歌系列的、道情系列的、曲子系列的剧种,从音乐源流上讲,它们是一脉相承的,但流传到各地以后,受到各地语言和其他艺术的影响,形成不同艺术风格的剧种。有一些民间小戏流传的范围很小,在声腔和演出剧目上和其他类似的剧种大同小异,但约定俗成,有的已经作为单独的剧种写入志书和辞书里了,有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剧种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可,情况比较复杂。

为了鉴别新发现的戏曲剧种,防止在剧种调查中混淆剧种与声腔、剧种与唱腔流派的区别,提出剧种鉴定的以下标准:

第一条:符合王国维提出的“以歌舞演故事”的戏曲基本特征。

第二条:念白、演唱要用本地方言和本地官话。地方戏中有不少是由外地传入的声腔剧种。比如粤剧,早期用官话,20世纪20年代后才逐步用广州方言。语言的区分是衡量一个剧种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唱腔形成了独特的地域风格。比如我国北方流传的梆子戏,同源异流。

第四条:在表演上形成了脚色行当或角色类型。

第五条:在服装、扮相、道具上形成了一定规制。汉族的大戏剧种均延续了昆曲、高腔、梆子、皮黄的服饰,以明代服装为基础,适应舞台表演的需要,加以美化。民间小戏以反映民间生活见长,服饰因陋就简,没有形成完整的规制。

第六条:创作和演出了一定数量的有本民族或本地特色的剧目。这一条,大戏剧种均能做到,但民间小戏,如采茶、花鼓、秧歌、道情的演出剧目相同的较多,独特的较少。

第七条:出现了本地演员或本地演出团体,传承有序。这一条很重要,没有本地演员和本地班社,外来剧种不可能在当地扎根,形成新的剧种。川剧的昆、高、胡、弹,粤剧的皮黄、梆子均是外来声腔,之所以成为本地剧种的主要声腔,就是因为有了当地演员的参与,有了本地班社的传承,才逐步本地化。

第八条:剧种的名称应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当地多数观众的认可。这一条体现了剧种约定俗成的原则。有一些剧种名称之所以不被观众认可,就是因为是个别官员给起的,或者是个别文化人给起的,体现不出剧种的特点,观众不认可,流行不开来。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所原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