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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具有法律刚性的劣迹艺人分级抵制机制

2021-09-09 发表|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李英锋

近日,针对流量至上、“饭圈”乱象、艺人违法失德等文娱领域出现的问题,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力度,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近期有吴亦凡、张哲瀚等多名艺人被列入劣迹艺人,被行业实行“封杀”;同时,之前一些违法失德艺人正通过各种途径回归大众视野,有的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依然赚得盆满钵满。

对劣迹艺人进行惩戒式抵制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中宣部、广电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继出台了一些制度性抵制措施,并针对一些劣迹艺人做了个案处置。但同时,也有一些劣迹艺人找到了“复出”的路径,依然在相关平台或领域活得“滋润”,依然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贩卖影响力,取得利益变现。这种对照让很多人产生了困惑,也引发了社会对劣迹艺人抵制机制的边界、方式、时限等内容的讨论和思考。

劣迹艺人是一个笼统的道德概念,并不是法律概念。劣迹艺人分为违法艺人和失德艺人,违法艺人又分为因强奸、偷逃税、醉驾、非法经营等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艺人, 因吸毒、嫖娼、酒驾、偷逃税、操纵股市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艺人。违法艺人往往也是失德艺人,但也有并未违法、单单私德有亏的艺人,这些艺人因言行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伤害了民族感情,践踏了社会公德的底线,最典型的莫过于在靖国神社前拍照的张哲瀚。

劣迹艺人违法或失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均不相同,所应受到的抵制也不应相同。抵制劣迹艺人不应搞一刀切,不能将所有劣迹艺人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给该封杀的劣迹艺人留下抵制的漏洞。有必要区分劣迹艺人不同的情况建立分级分类抵制机制,并参照信用修补机制,给符合条件的劣迹艺人留出合理“复出”的路径。

对于违法失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社会影响较坏的艺人,应给予较长时间的抵制甚至终身抵制。相应地,对违法失德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劣迹艺人,则应给予较短时间的抵制。还应明确抵制的范围,不能仅限于演艺圈,应扩大到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自媒体等能够释放艺人影响力、能够为艺人兑现利益的媒介或路径。

可行的操作方案是,建立劣迹艺人抵制映射机制。一方面,拉出劣迹艺人违法失德的“负面清单”,明确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违法失德情形;另一方面,拉出抵制措施的清单,明确抵制时间、方式、范围等选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不同劣迹艺人的不同违法失德行为,对号入座,选择对应的抵制措施就可以了。

应通过立法、修法或出台相关法律解释的方式,把抵制劣迹艺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建立具有法律刚性的劣迹艺人分级抵制机制。应依法明确应予抵制的情形、抵制的分类分级措施、抵制的参与主体范围和责任、解除抵制的条件及程序等事项,从而确保抵制的全面性、公平性、规范性、权威性,确保抵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