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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2020-02-28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及各有关单位名单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24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工作,发挥好政府在推进群众文艺工作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群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山西省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群众文艺项目,主要包括:群众文艺创作单位(含个人)原创或移植改编的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群众文艺作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及品牌群众文艺活动等。

第三条  群众文艺项目扶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群众文艺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引领社会风尚。

(二)有较强的时代精神,突出山西地方特色。

(三)有较强的思想性、群众性、艺术性、观赏性、公益性。

(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易于推广、易于普及,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是指由省级牵头组织,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纪念日等开展的主题性群众文化活动。

第六条  品牌群众文艺活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开展3年以上的常态化群众文化活动。

(二)地域特色鲜明,形式新颖,群众参与度高。

(三)充分体现群众性,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年下乡惠民演出场次不低于100场,深受群众喜爱。

(四)有较强的示范性、引领性。

第七条  群众文艺项目扶持主体:

(一)获国家级、省级“群星奖”、“五个一工程”奖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群星奖”入围作品的创作单位(含个人)。

(二)省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承办单位。

(三)品牌群众文艺活动的主办单位。

第八条  群众文艺项目中属移植改编作品或与省外有关单位(含个人)联合制作生产的,须获著作权使用许可、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等。

第九条  群众文艺作品扶持标准为:

(一)音乐类、舞蹈类,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部扶持30万元;获国家资助(入围)资格的,每部扶持20万元。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部扶持20万元;获省级推荐资格的,每部扶持10万元。

(二)戏剧、曲艺类,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部扶持20万元;获国家资助(入围)资格的,每部扶持10万元。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部扶持10万元;获省级推荐资格的,每部扶持5万元。

第十条  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扶持标准为:

(一)广场舞、合唱、锣鼓等200人以上活动,每项扶持50万元。

(二)民歌会、技能比武、民族器乐展、戏曲票友、模特展演等100人以上活动,每项扶持30万元。

(三)书法、美术、摄影类展览展示类活动,每项扶持20万元。

(四)其他类活动,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品牌群众文艺活动扶持标准为:

(一)“群星奖”基层行惠民活动,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每年每项扶持10万元。

(二)广场舞、合唱、锣鼓等200人以上活动,每项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民歌会、技能表演、民族器乐展、戏曲票友、模特展演,每项一次性扶持10万元。

(四)书法、美术、摄影类展览展示类活动,每项一次性扶持5万元。

(五)其他类活动视实际情况适当扶持。

第十二条   群众文艺作品原则上每三年申报一次,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群众文艺活动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群众文艺项目扶持采取逐级申报、审核认定程序。群众文艺项目单位(含个人)向所属文旅行政部门申报,所属文旅行政部门初审后报上一级文旅行政部门复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三重一大”程序终审、认定。

第十四条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终审确定拟扶持的群众文艺项目,须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群众文艺项目一律不予扶持:

(一)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三)被专家评审组认定不予扶持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群众文艺项目扶持经费来源为财政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项目年度扶持数量视财政资金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群众文艺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作品评审论证、节目创排、活动设计宣传、评审群众演员食宿、道具车辆租赁、场地租赁、演出服装道具制作等。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群众文艺项目(作品)申报、审核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名单

1.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创作室

2.山西省艺术档案馆

3.山西省晋剧院

4.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5.山西戏剧职业学院

6.山西省音乐舞蹈曲艺研究所

7.山西省戏曲研究所

8.山西省艺术科技研究所

9.山西省文化馆

10.山西书法院

11.山西省图书馆

12.山西画院

1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心

14.山西省锣鼓艺术家协会

15.山西省合唱协会

16.山西省美术家协会

17.山西方志版画艺术研究院

18.时尚回响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