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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就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04-19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

18日,从文化和旅游部网站获悉,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演出经纪人员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

具体来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共分为总则、组织管理、记录与应用以及附则四章。

一是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继续教育的内容。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要求继续教育应当以政治建设为引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部及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二是组织管理部分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员的职责。

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的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应当自2022年起完成继续教育。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工作制度、搭建在线学习平台、组织开展培训等;鼓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不得收取费用,行业组织开展的培训应当突出公益性,用人单位应当为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演出经纪人员除每年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20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外,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培训。

三是记录与培训部分,主要明确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为其参加的各种培训的累计学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是附则部分明确了解释权和生效日期。